潍城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
发布人:曹永方  发布时间:2014-12-12   动态浏览次数:270

    一、参保范围:我区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大中专院校以及在本地务工、购房或长期居住的外地常驻居民。

    二、  缴费标准和医疗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全市统一筹资标准。个人缴费设两个档次,一档为每人每年110元,二档为每人每年200元,居民以家庭为单位选择统一缴费档次。倡导和鼓励选择按二档缴费,政府补助不低于每人每年360元,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  缴费办法
①   大中专院校及全日制高中学生仍然执行由所在学校统一集中缴费办法,大中专院校的,可到所在学校统一缴费。
②   自2015年1月起,学生医疗年度由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调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已缴纳2014年度医疗保险费的学生,医疗待遇享受到2014年底,未缴纳2014年度医疗保险费的新生,可补缴2014年度医疗保险费后,享受2014年9月至12月的医疗保险待遇。
    四、  各项医疗待遇
①   普通门诊医疗待遇: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普通门诊统筹基本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由普通门诊统筹基本报销50%。在一个医疗年内,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450元。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不享受门诊统筹待遇。普通门诊统筹实行签约式医疗服务。
②   本市联网住院医疗待遇:参保人员在一级(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下同)、二级、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600元、900元。选择一档缴费的,参保人员在市内可任意选择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应经二级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一、二、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分别为80%、70%、60%;参保人员未经转诊直接到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转诊支付比例的70%支付。选择二档缴费的,参保人员在市内可任意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一,二、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分别为90%、80%、70%。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费用支付比例再提高10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95%。
③   转市外联网医院住院医疗待遇: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市外联网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需由本市三级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经市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同意后,按规定实行联网结算。
④   转市外非联网医院住院医疗待遇: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市外非联网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自负10%。其中,一档缴费的,剩余部分由医疗保险基金按市内三级医疗机构转诊支付比例执行;二档缴费的,剩余部分按对应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执行。
⑤   参保人员发生急危重病医疗待遇:在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自负20%。其中,一档缴费的,剩余部分由医疗保险基金按市内三级医疗机构未转诊支付比例执行;二档缴费的,剩余部分按对应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执行。
⑥   生育医疗待遇:参保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分娩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实行定额结算,定额标准800元。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发生的医疗费,按定额标准70%予以结算,低于定额的按实际发生额结算。参保人员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
⑦   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一档缴费的,符合居民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60%;二档缴费的,符合居民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0%,具体病种以及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⑧   支付限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五、大病保险补偿:居民大病保险补偿每人每年最高给予20万补偿。居民患20类重大疾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或门诊大病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部分,给予73%补偿,1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17%补偿。居民患20类重大疾病以外的疾病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下的部分不给予补偿,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的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20类重大疾病具体病种为:儿童白血病、乳腺癌、结肠癌等。
    六、就医管理
①参保人员可在全市范围内的二百余家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任意选择就医医院。
②参保人员就医时应持身份证、社保卡或户口本等有效证件办理联网就医手续。治疗终结后,参保人员只结算应由个人自负部分的费用,其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结算。
③参保人员确需转往省内其他城市住院就医的,凡具备联网结算条件的,应按要求办理联网就医手续。
④参保人员不按规定办理联网就医手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⑤因急诊在异地住院治疗的,应在入院起3个工作日内,电话告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治疗终结后持住院病历、费用明细清单、费用发票原件等材料办理报销手续。